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2007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建立、健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各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妇女发展规划;
(二)贯彻实施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决定妇女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督促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重大案件;
(五)办理其他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事项。
第七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代表和维护本区域内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和要求,提出保障妇女权益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