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要在招生政策保持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和本区实际,合理调整招生片区范围。农村地区要在确保适龄儿童按时入学的前提下,加大布局调整的力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要认真贯彻《
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学生入学外,普通小学都应接受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确保今年三类残疾儿童招生任务的完成。
(三)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的意见的通知》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帮助他们解决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规范招生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合理核定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应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搞不实宣传,要严格按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严格按收费许可项目和标准收费,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每学年应按规定,将招生情况和学生报到情况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各区教育局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公布联系电话,统一受理,统筹安排不符合片区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的入学,确保广大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入学。
各区教育局、各校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区内小学间的问题由区教育局裁决,不同区的小学之间的问题、区属小学与直属小学间的问题在协调后仍有争议的由市教育局最后裁决。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的现象,以维护招生秩序,保证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各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区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并于5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