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报名时家长应提供的材料:
1.本市户籍的学龄儿童
(1)该儿童的《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
适龄儿童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本市居民户口簿。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属于政策性照顾类别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复印件)、证明材料(原件)。
2.适龄的农民工子女
(1)辖区内的暂住证明
(2)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
适龄儿童报名时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可靠,若材料不实,一经查实:本市户籍的学龄儿童一律视为非片区内招生对象,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有关学校和学生应服从安排和调整;适龄的农民工子女一律视为自动放弃统筹进入公办学校的机会。
四、相关规定
(一)服务区(片内)招生对象的确定
1.服务区(片内)招生对象必须符合“两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之一户口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适龄儿童及其家长户口所在地的住房是他们的实际住所)。
2.片区内招生对象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8月6日。超过报名期限才取得户口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3.由于蓝印户口五年内不能迁移,如出现户口和住所分离,则以户口认定施教片区。
4.如户口和住所分离是因政府拆迁建设造成的则可在政府安排的住所所属片区学校上学。
5.省级示范小学的招生对象除满足“两一致”原则外,还应满足以下条款之一:
(1)适龄儿童的父(母)持有片区内房屋产权的,适龄儿童及其父(母)还应在片区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07年可适当放宽),新入住的一手房除外。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合法生育的多子女家庭除外)在施教片区内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
(2)适龄儿童的父(母)确无房产,租住房屋的,所租住的房屋应为家庭唯一居住地,并持有由市土地房产局出具的证明和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手续。同一套房产只能有1位适龄儿童(合法生育的多子女家庭除外)在施教片区内的小学一至六年级就学。
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并拥有片区内房产的产权达六年以上(含六年),适龄儿童及父(母)的户口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册,并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适龄儿童可视为片区内的招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