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07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教局综〔2007〕17号)
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小学:
《厦门市2007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已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2007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义务教育法》,进一步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今年秋季我市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按照《
义务教育法》,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服务区内(片内)的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
二、招生对象和报名时间
小学一年级的招生对象必须是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即2001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含蓝印户口)以及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港、澳、台适龄儿童为今年小学招生的主要对象,报名时间为8月5日、6日两天。
持有“义务教育收费减免卡”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报名及民办小学的招生时间为8月18日、19日两天,逾期未报名者,视为自动放弃统筹进入公办学校的机会。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任何公办小学均不得提前报名和招生。
三、招生办法
(一)招生片区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二)各小学应于报名前1周在划定的服务区内张贴招生通告。
(三)小学所在地区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单位应于报名前1周向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届时由家长或监护人携带孩子,持本条第四项要求提交的材料,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片区内的学校报名,经学校核对无误后,给予办理报名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报名登记者,应在接到报名通知书后3天内向片区内的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逾期要求报名者,应书面向学校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报。若片区内学校学额已满,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未经批准不来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不来报名者,学校应及时上报区教育主管部门,由区教育主管部门报区政府相关部门依《
义务教育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