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轮候配租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国土房〔2007〕45号)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轮候配租操作办法》(试行)已经我局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00七年二月十六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轮候配租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管理工作,依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轮候和配租管理。
第三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的轮候是指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后,接受审核并按本办法等候选房的方式;单列轮候是指将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人进行归类,在同一类中按轮候号码顺序等候选房的方式;配租是指按本办法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进行分配并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第四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轮候和配租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轮候和配租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市公房管理中心负责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轮候和配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人按中低收入家庭(其中孤寡、残疾、优抚对象、军烈属、低保等特殊照顾对象可单列轮候)、公务人员、引进人才等进行分类并各自单列轮候,根据需要可按申请人户籍所在行政区分类并各自单列轮候,其他对象经批准可单列轮候。
第七条 申请人的轮候号码为唯一的号码。轮候号码必须连续,不得重号或漏号。轮候号码从小到大进行排序。
第八条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被取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的轮候号码为无效号码,不得重新使用或更换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