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宋秀岩
二○○七年七月五日
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条例》、
《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三条 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青海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车和农村公共交通车暂免缴纳车船税。
第五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 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车船集中在州(地、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由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