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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7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4日)修改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8号)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已根据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5月25日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现予重新公布。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2007年5月30日

  (1999年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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