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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今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平台或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也可按照《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6〕1号)规定,到各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申请贷款贴息。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普通高校毕业生创业时比照执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放宽高校毕业生在城市落户的政策。对用人单位拟吸纳的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取消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跨地区落户。公安部门要简化手续,方便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落户。对未联系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允许其将户口落回家庭所在地。凡毕业生与青南地区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到青南地区工作的,其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到家庭所在地。

  (五)做好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对离校后回到原籍的未就业毕业生,各地人事、保障部门要摸清底数,使他们充分了解政府的有关支持政策,为他们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各项政策的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对9月1日后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制度,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各级政府要采取综合措施,力争到年底使半数以上返回原籍登记失业的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

  四、认真组织实施好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类计划和项目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及《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05〕38号)等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青南计划”等专项计划。要高度重视并关心已经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切实帮助他们在基层学以致用、建功立业。要加强督促检查,重点落实好考研考公务员、生活补贴、户档迁转、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努力做好管理和后续服务工作,促进基层就业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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