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筹资筹劳标准。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内,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每个劳动力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筹集劳务,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牧)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无法出劳的,可以请人代为出劳或者以资代劳,但以资代劳必须经村(牧)民自愿,由其本人或者亲属书面提出申请,经村(牧)民委员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折资标准要控制在10-15元范围内,并报县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群众个人、大户、能人、企业家和社会捐资捐劳的,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行摊派。
四、严格操作程序。向农牧民筹资筹劳,应先由村(牧)委会提出预案,张榜公布,或发放征求意见表,逐户征求村(牧)民意见。村委会根据村(牧)民的意见,将筹资筹劳事项、预算、分摊办法、减免措施等提交村(牧)民会议或者村(牧)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将各村(牧)民会议讨论通过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及相关材料、方案等由乡(镇)政府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县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同时要实行预决算管理,对当年需要向农牧民筹资筹劳的项目、数额等事项,村(牧)民委员会要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今年可在第三季度)提出预算方案,提交村(牧)民大会或村(牧)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要按照量力而行、上限控制的原则,根据轻重缓急,按实际需要确定筹资筹劳数额,不能固定按上限筹集。预算一经通过,就要认真执行,除特殊情况,不能搞临时动议,不能追加预算。年底村(牧)民委员会每年要向村(牧)民大会或村(牧)民代表会议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村(牧)民委员会对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讨论的事项,必须将筹资和筹劳分开,凡农牧民出劳能够解决的事项就用筹劳解决,农牧民出劳无法办到的事项,则通过筹资来解决。坚决制止强行或变相强行以资代劳。
五、严格执行筹资筹劳减免政策。各地要按照《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要求和规定,对家庭确有困难,其纯收入低于本村平均线以下的生活特困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牧)民会议或村(牧)民代表会议半数通过,其筹资给予减免;对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牧)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牧)民会议或村(牧)民代表会议半数通过,其筹劳给予减免;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村(牧)民委员会要对政策规定的不能或不应承担筹资筹劳的农户逐户进行调查,建立档案,提出减免方案,在村(牧)民大会或村(牧)民代表会议研究当年筹资筹劳时一并讨论表决,表决通过后要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