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11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关于《青海省贯彻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
青海省贯彻《国家自主创新基础
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委 省科技厅 省教育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7〕7号)精神,落实《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青海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构建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实验室体系、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组成的自主创新基础能力支撑体系,进一步明确政府工作的重点和引导社会投入的方向,营造创新环境,扎实有效地推进创新型青海建设,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自主创新的重要性
“十一五”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大力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是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发展特色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关键环节,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青海的重要保证。要深入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大力发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的二次创新,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青海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以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着力点,以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为突破口,通过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基础平台,整合省内外科技力量,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全社会的创新资源,在全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科研院所、高校为骨干,各级科技服务机构为依托,具有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机制灵活、充满活力的基础能力创新体系,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与建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