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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依法行政,严禁简单粗暴、强迫命令的做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全省各地区要树立大局意识、法制意识和群众观念,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青海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要坚持做到主体合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内容合法,按照法定权限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不越权行政,不违法设定群众义务;程序规范,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做到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责任到位。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依法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要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便民服务活动,把依法行政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同时要科学合理地设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坚决防止制订脱离实际的高指标,导致基层弄虚作假或违法行政。对出现重大违法侵权案件和恶性案件的,要严肃查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要切实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要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注意相关政策的衔接,避免因为政策的不统一、不平衡引发新的矛盾。全省各地区要集中一段时间,对开展的计划生育各项工作进行认真检查,排除隐患,化解矛盾,防止引发大的事件。

  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是法律赋予育龄群众的基本权利,受到群众的广泛欢迎。全省各地区要正确理解知情选择的重要意义和科学内涵,不得强制实行“一环二扎”(第一胎放环、第二胎结扎)。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服务与管理,推进知情选择工作的开展,保障群众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要积极引导群众采用适合自身情况的长效节育措施。要认真做好孕前管理和服务,坚持把管理和服务关口前移,坚决杜绝大月份引产,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省各级人口计生和卫生部门的技术服务机构一定要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机构资质的审批与管理。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必须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技术常规操作,保证受术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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