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7〕11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
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口计生委 2007年7月)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关于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切实加强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意见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20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依法行政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关系到党和政府形象,关系到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成败。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行为,最终都会严重侵害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都要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坚持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要全面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和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坚持不懈地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