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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青政办[2003]130号文件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青政办〔2003〕130号文件的通知
(青政办〔2007〕11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及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及省内各级政府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配关系、收入比例发生变化,支出内容也有所调整的新情况,《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3〕130号)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形势下我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使用的管理。经研究,省政府决定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施行之日起,青政办〔2003〕130号文即行废止,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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