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对拟表决的事项,审议时有重大分歧意见或者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根据有关委员会的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会后交有关委员会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但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经作了修改拟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原提案人不能撤回。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代省长、副省长和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他人事任免和法规、决议、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和工作报告,采用无记名的电子表决器表决。
其他事项的表决方式由主任会议决定。
电子表决器发生故障不能进行表决时,由主任会议决定采用其他无记名表决方式。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的,不得采用任何有可能泄露组成人员意图的表决方式。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不再对拟表决事项进行审议,对法规案可以不宣读表决稿。
表决分为赞成、反对、弃权,未按电子表决器或者未投票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事项,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即获通过;未获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的即被否决。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应当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陕西日报》上公布,并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的文本为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