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审议议案、报告等一般采取分组会议进行,需要就重大问题或者较大分歧意见进行集中讨论,可以采取联组会议审议。
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议案和审查报批法规应当宣读议案内容和报批法规。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应当围绕议题充分发表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应当简明扼要。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召集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自愿报名在全体会议上单独或者联合作专题发言。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专项工作报告、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以及审查报批法规时,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牞回答询问。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归纳整理审议意见。整理审议意见应当全面、真实、准确。
整理归纳的审议意见经有关委员会负责人核阅,送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核签,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后,连同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一并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第五章 会议表决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完毕后,有关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拟表决的法规草案、决议或者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提出表决稿。
第三十九条 主任会议听取有关委员会关于议案、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等审议情况和修改情况的汇报,讨论法规、决议、决定的草案表决稿,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草案表决稿以及修改说明在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