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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7修订)


  其他列席人员由主任会议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列席人员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席位应当分别设置。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当签到。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组织工作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编印会议简报,印发参会人员。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公开会议时,可以安排公民旁听。公民旁听办法由主任会议制定。

第四章 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专项工作报告、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等,以及全体会议需要听取的其他事项。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对法规案的审议意见报告或者审查意见报告,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批法规的说明,法制委员会对报批法规审查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参阅材料由办公厅印发会议。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一名组成人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提案机关负责人作说明,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该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人推选的代表作说明。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综合性或者重大事项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副省长向会议报告。专项工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或者省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会议报告。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分别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其委托的副院长、副检察长报告。

  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副主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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