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讨论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会议日程草案。
会议日程应当合理安排会议的进程和时间,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能够对议题进行充分审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将会议日期、地点、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并将初审的法规草案、专项工作报告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主任会议决定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允许新闻采访和旁听。特殊情况下,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会议期间不得无故退席和缺席。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的方式。
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召集人。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会议日程草案,在全体会议上通过。会议期间,需要改变会议议程的,应当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
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会议的进展情况,调整会议日程。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者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能列席的,可以由副院长、副检察长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