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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7修订)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收到议案后,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工作委员会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对收到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工作委员会审查议案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认为议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起草、审议、审查和修改法规草案、决议或者决定草案过程中,可以将法规草案、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决议或者决定草案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五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益有重大影响,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较大争议,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举行听证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举行听证会。

  听证规则由主任会议制定。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组、代表视察组在执法检查、代表视察活动结束后,应当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开展调研活动,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意见报告或者调研报告和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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