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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7修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六号)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于2007年3月31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3月31日


  (1988年7月7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 2007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准备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四章 会议审议

  第五章 会议表决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活动,保证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全省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行使职权。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审议、决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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