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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粤环〔2007〕72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局《关于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环〔2006〕114号)及6个规范性文件实施以后,各级环保部门依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权限对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处置活动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对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处置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个别地方也存在着不规范的管理行为,例如在危险废物跨市转移中设置法律、法规未规定的许可条件或以内部规定形式限制转移,影响废物合法流转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清理危险废物管理中不当制度和行为
  各级环保部门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清理与法律法规相悖的政策和管理制度,维护企业合法的经营权益。不得在危险废物跨市转移中擅自设置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条件,利用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搞地方保护;危险废物跨市转移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规定报批,接收地环保部门在收到移出地环保部门征询意见函后应按《行政许可法》规定条件和时限及时审批,不得设置障碍和拖延时间;不得干预危险废物持证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指定处理企业和设定危险废物处理价格(国家和省规划的填埋、焚烧处置设施,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在核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的专营活动不属于此例)。
  二、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各级环保部门要致力于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在危险废物跨市转移审批中,凡是符合接收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种类和规模,未发现接收企业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能接收情况的,必须予以许可同意;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审批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省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实际需求,我局决定自即日起,取消所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关于行政区域的限制。
  为了便于各级环保部门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危险废物的流转进行有效监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必须向实际经营地的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对于材料齐全的,各地环保部门的必须接受备案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不得变相将其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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