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和严禁转包的通知
(苏水基〔2007〕24号)
各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各重点工程建设局(处):
近年来,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大力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总体是健康的。但是,当前水利建设市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比较突出。近年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案件绝大部分与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有关。这些问题直接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引发工程质量、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商业贿赂等问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深入开展,遏制水利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滋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和严禁转包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廉洁水利”的要求,杜绝工程转包和加强违法分包管理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遵循“严查、严处、严管”的工作原则,与当前正在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相结合,按照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健全诚信机制,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既要严厉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遏制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的蔓延,又要对深层次原因进行研究,努力从源头上解决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确保水利工程建设“三个安全”。
二、严格执行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建管[2005]304号)。水利部文件对分包的条件、对象、办法以及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行为都作了明确的界定,必须认真对照执行。必须重申,严禁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分包应限定在招标文件所允许的范围内,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水利工程建设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分包,附属工程、专业工程等确需分包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分包手续;承揽分包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严禁再分包;除水利部文件中规定的有关特殊情况,项目法人不得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或直接指定分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严禁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