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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重庆市灾民倒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抓好捐赠款物使用通报。各区县(自治县)用于灾民住房重建的捐赠资金和物资,应逐一向捐赠单位和个人进行信函通报,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灾民住房建成后,要设立明显标志,注明资金来源、建房的有关情况,以示纪念。

  四、注意事项

  (一)严格资金管理。灾民住房重建资金的筹措必须坚持“自力更生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社会予以扶持”的方针,实行政府补一点、社会捐赠募一点、邻里互助帮一点、灾民自筹解决一点的办法多方筹措。一是救助款物分配坚持“一个口子”下达。市级安排的灾民倒房重建专项资金、市级慈善组织转赠的捐助资金以及区县(自治县)安排的救助资金应统筹分配,“一个口子”下达。二是严格执行救助程序。救助资金的落实必须经过“灾民个人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坚持做到公开救助程序、公开救助对象、公开救助标准、公开救助金额,接受行政、审计、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彻底杜绝挤占、挪用和贪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加强资金支付管理。在灾民倒房重建补助资金的支付过程中,可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分期预拨,完工结算,确保工程进度和资金支付安全。

  (二)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渝府发〔2007〕100号文件规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要建立领导责任制,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实行党员、干部“1+1”结对帮扶,对重建工作不落实、工作进展迟缓,群众反映强烈的,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

  (三)突出民主管理。灾民倒房重建尤其是集中建房的地方,一定要让灾民或灾民代表直接参与建房的所有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扎实做好灾民倒房集中重建的组织引导工作,绝不能越俎代庖,搞强迫命令,要真正做到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真正做到群众自己的事情自己办,从而调动灾民建房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创造性,确保建成真正满足灾民需要的住房。对集中建房资金使用情况,应组织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公示审计结果,让灾民明白,使干部清白。

  (四)加快工作进度。各区县(自治县)必须在今年8月底前完成灾民倒房重建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9月份全面启动施工建设工作,2008年1月20日前完成重建工作,确保灾民明年春节前能搬进新居过新年。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本地倒房重建工作实际,制订倒计时工作计划,做好精心安排,并于8月底将实施方案报市民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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