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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重庆市灾民倒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落实优惠政策,合理确定补助

  1.税费减免:有关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税费减免政策,按照市政府渝府发〔2007〕100号文件执行。

  2.建房补助:各地要根据审核确定的灾民损失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无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同的救助金额,坚决防止平均分配。一是对自主分散建房的,救助金必须发放到户,不得截留。二是对集中建房的,可以对交通、供水、供电及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一定补助,还可通过社会捐赠给予一定的援助,其余建设资金由受灾户自行承担。

  3.金融信贷扶持:(1)金融部门对恢复重建贷款执行优惠利息;(2)保险部门要加快灾后理赔进度。

  灾民倒房重建应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受灾户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代办承诺服务的工作要求,代倒房重建户办理落实。办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区县(自治县)灾民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

  (四)严格工程监管,抓好验收总结。一是加强房屋建设质量监督。对集中建房点要实行工程监理制或工程巡查制,要确定专门的技术管理人员,对整个建设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对灾民自主分散建房的,要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巡回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确保质量安全。二是严格项目验收,尤其是灾民新村建设点,各级政府要按照工程建设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完工入住前,应组织灾民对住房修建满意度进行评估。三是做好工作总结。灾民倒房重建工作完成后,各地要认真总结,报告市政府,抄送市民政局。

  三、强化基础工作

  (一)抓好统计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将灾民住房重建户及灾民新村建设点登记造册,按照市民政局渝民发〔2007〕124号文件规定逐级上报,并实行建成一户、销号一户的“登记销号制”。各区县(自治县)从9月份起到明年春节前止,每月5日前必须上报建房工作进度,市民政局要严格检查考核,确保灾民住房建设任务如期全面完成。

  (二)抓好资料收集整理。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对灾民倒房重建的有关资料要认真收集,对建房工作的文件、资料,受灾户的补助资金、税费减免、投工投劳等情况进行整理,要建立灾民住房重建登记卡,并附新、旧住房对比照片,实行一户一卡。恢复重建过程中,要注意摄制有关工作影像资料,全面反映住房重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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