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居民:每户每月4元;暂住人口每户每月2元。
2.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地驻濮单位:每人每月1元(由单位交纳)。
3.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每生每学期2元(由学校交纳,不得向学生摊派),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学生暂不收取。
4.生产企业每人每月1元。
5.旅店业:星级宾馆每床每月5元,普通宾馆每床每月3元,20个床位以下宾馆每床每月1元(以上均按住宿床位70%使用率计收)。
6.商场、超市:以营业场所面积为单位计收''100平方米以内每月每平方0.5元,1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0.3元。
7.餐饮业:每平方米每月1元(沿街早夜市摊点及临时占道摊位按摊位计收,每摊位每天1.5 元)。
8.娱乐服务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网吧、保龄球厅、台球厅、照相馆、美容美发店等):每平方米每月1元。
9.集贸市场:零星摊点(含早夜市)每摊位每天1元。
10.洗浴业:桑拿浴每月每床1元,普通洗浴每月每床0.5元。
11.营运车辆:客运汽车:按核定座位计收,每座位每月1元。
出租车:每车每月4 \元。
货运车辆:按吨位计征,每吨每月2元。
12.候车室:每平方米每月1元。
13.其它(含停车场、洗车场、加油[气]站等):每平方米每月1元。
14.建筑垃圾、渣土:以吨为单位,每吨5(不含清运费)。
15.经市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批准同意,有自运能力将生活垃圾运至处理场的,每吨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40 元。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部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受委托征收单位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要及时足额上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存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实行目标责任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征收目标,报市政府审核后实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