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濮政〔2007〕57号)
华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濮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凡在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市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保险、福利费和税金等。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暂按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原则核定。待环卫作业实行市场化模式运作后,逐步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