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7〕6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广东省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
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推进统筹城乡居民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6〕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6〕2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和任务情况;
(二)推进统筹城乡就业情况;
(三)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工作情况;
(四)落实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情况;
(五)落实各项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和任务(45分)。
1.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4分)、社会保险补贴(4分)、岗位补贴(4分)、职业介绍补贴(4分)、职业培训补贴(4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4分),建立并实施各类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小额贷款担保制度(4分)。
2.将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工作(3分)。
3.完成年度新增就业人数(3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3分)、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计划数(2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2分);制订再就业培训任务目标,培训后再就业率不低于60%(2分);制订创业培训任务目标,创业成功率不低于3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