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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濮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濮政〔2007〕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须由借款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方式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的情况确定。
  第四条 贷款的办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应当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具有不低于购建住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
  (五)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第七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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