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占用。占用基本农田须依法经国务院批准。
(二)控制范围。允许申请跨地级以上市补划基本农田的地区,仅限于广州、佛山、东莞、中山等四市。
(三)规模要求。单个建设项目用地依法占用基本农田20公顷以上。
(四)平等有偿。占补双方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自愿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五)总量平衡。占补双方耕地保有量任务指标不变,相应核减占用方、增加补划方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务指标。
(六)先补后占。拟占用的基本农田应先进行补划,并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发展改革委验收合格后才能占用。
(七)权属不变。补划后的基本农田权属不变。
第六条 补划为基本农田的一般耕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状为一般耕地,补划的数量不少于被占用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不低于补划地区耕地的平均水平;
(二)连片面积在3.3公顷以上。
第七条 申报基本农田跨地级以上市补划的程序。
(一)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认定的国家和省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预审前(已通过用地预审的项目在选址确定后、用地报批前),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跨地级以上市补划基本农田。
(二)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情况,并征求相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同意或不同意以及推荐拟承担补划基本农田任务的地级以上市名单的建议。
(三)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字样,向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下达批复。
(四)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委托方)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和推荐名单,与拟承担补划任务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以下称承担方)协商达成委托补划基本农田的意向,并由承担方拟定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五)省国土资源厅在对基本农田跨市补划方案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组织土地规划、区域管理和农业等方面的专家,对调整补划基本农田方案进行论证,包括占用基本农田的必要性,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耕地等级,以及对补划基本农田的整理要求等内容,并向委托方和承担方出具论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