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布局及经营规模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经贸机电〔2007〕57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经济局),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根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及国家民爆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为解决我省民爆物品销售企业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水平低等问题,推动民爆销售企业通过整合重组,形成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模式,促进全行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流通市场的稳定,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结合我省民爆行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我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布局及规模经营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近3年(2004年-2006年)炸药年均消耗量在2500吨以下的设区市,原则上只设立一家民爆物品销售企业;现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单独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近3年(2004年-2006年)炸药年均销售量须达到2500吨以上。
二、通过整合重组现有民爆销售企业而设立的民爆物品销售企业。所重组的民爆销售企业近3年(2004年至2006年)炸药年均销售总量须达到3000吨以上,方可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三、原则上不受理以下企业对民爆物品销售许可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