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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全面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范围与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都应登记造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森林主要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主要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由使用权权利人提出登记发证申请;权利人主体不一致的,由所有权权利人和使用权权利人分别提出登记发证申请。

  三、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弄清现状。以镇、村、组为单位逐地块、逐路段调查林木资源状况,弄清林地的位置、林木的生长位置和年龄,确定发证对象并登记造册。

  (二)协调矛盾,划清权属。对在调查摸底工作中发生的权属争议,要坚持实事求是,从有利于林业和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本着"尊重历史、求同存异、保持稳定"的原则,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有权部门进行调处。

  (三)张榜公布,组织核实。各地要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拟发证对象,接受社会监督,并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核实并据实作出相应调整。

  (四)逐级上报,复核发证。各地要在村组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组织力量对拟发证对象进行审查,重点检查表册、实地是否一致,并将核查结果予以公布。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认真复核,对通过复核的要履行登记手续,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四、组织领导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林业、国土、民政、财政、司法、水利、交通、物价、宣传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将《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广泛宣传,使林权证登记发放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为群众知晓。

  林业、国土、民政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解决林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勘界确权等问题;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对林权争议调处决定不服的林权纠纷案件,依法作出裁定;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林权证工本费、林权勘测费等相关费用收取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苏政办发〔2002〕35号文件要求,组织落实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确保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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