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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全面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全面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3〕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林业局《关于全面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全面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市林业局 二○○三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管理,维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森林资源管理行为,促进我市林业稳步发展,根据《森林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林厅关于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对森林、林木或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法律凭证。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管理、维护其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森林资源管理行为。在全面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要掌握好以下基本原则:

  (一)稳定林权。凡在林业"三定"时权属清楚,且登记造册并已发放林权证的都应承认;凡在林业"三定"后林权依法变更的,应予变更登记并发放新证;凡没有登记发证的,必须明确林权,登记发证。

  (二)公开透明。要将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意义和政策要求进行广泛的宣传,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杜绝暗箱操作,不得随意侵害林权权利人合法利益。

  (三)妥处争议。对于林权登记发证中产生的林权争议,各地要结合实际妥善调处,进一步划清林地、林木的权属界限,平息群众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四)先易后难。基础档案材料比较齐全、权属清楚的应先予登记发证,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要依法进行协调处理,确定权属后再予登记发证。

  (五)减轻负担。林权证发放的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另立其它明目收费,不得增加农民额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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