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公安部门要把考试合格驾驶员的基本情况及时通报给交通部门,以便交通部门对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
三是交通、公安部门每半年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驾校培训质量和经营行为以及考试发证情况,交换工作意见和建议,研究落实今后工作措施和办法,发挥长效机制的作用。
5.各市(州)交通、公安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的衔接方案,并将衔接工作落实到驾校管理的实际工作中,杜绝流于形式,走过场。
(四)整顿教练员队伍,确保驾驶员培训和考试质量
交通部门要依照交通部统编教材组织培训并组织教练员考试,对从事培训营运驾驶员的教员还要增加营业性道路运输的有关知识,强化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教育。对符合条件并考试合格的教练员由交通部门核发教练员教员准教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或考试不及格的人员坚决清理出教练员队伍。同时,要督促驾校加强对教练员的管理,建立教练员教学水平评议制度,设立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加强社会监督。
(五)严格审核教练车标准,确保安全施教
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对教练车实行技术等级评定和教练车必备设备设施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按照规定条件限期整改,确保教练车车辆符合安全教学要求。
公安部门协助交通部门确认教练车辆合法性,严禁报废车从事教练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公安两部门驾驶培训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六)加强从业资格证的管理,严格培训、考试、发证关
交通部门要严格检查培训基地执行统编教学计划、大纲和使用统编教材及题库的情况。坚决查处不按标准培训或不培训发证的行为。同时,各地一定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从业资格证人员档案,并及时录入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中。要加强从业资格证考评员的培训和管理,严格考评员的资质条件,加强思想道德、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教育,提高综合素质。要建立从业资格证培训、考试、发证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严格控制从业资格证发放,实行废证、错证集中上缴销毁制度。公安部门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发现买卖证件的行为,要一查到底,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实施步骤
整顿分为动员部署、具体实施、检查总结三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