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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整顿和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机关、培训管理机构和考试发证管理机关,不再举办或参与举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并与驾校的经济利益脱钩。

  (二)整顿、规范管理行为及企业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交通部门对非法经营业户要进行重点整顿。严厉打击并坚决取缔无证非法驾校、皮包驾校、挂靠驾校。严肃查处未按规定擅自开设分校、报名点,乱降价、超范围经营以及只收费不培训、不按教学计划和大纲组织培训、采用虚假广告招揽生意,搞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确保合法经营业户的权益,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公安、交通部门要强化驾校安全的源头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过程和考试发证中的安全监督,严肃查处培训过程中违纪行为。

  (三)完善驾驶员的培训和考试发证管理

  交通、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吉林省交通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交运联 [2003]228号)和吉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吉林省运输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吉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与考试发证管理工作衔接制度的通知》(吉运联发字[2003]2号)文件精神,要相互协调配合,各司其责,严把培训质量关、培训结业关和考试发证关。对于违反规定擅自行事的要追究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将培训结业证、约考申请单的管理和使用做为责任追究制的重要内容,建立长效运行机制。要从源头上抓好驾驶员培训、考试、发证等环节,有效控制安全源头管理。

  1.交通部门要严把培训质量监管关,要加强对教学和培训质量的监督,督促驾校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大纲,建立必要的教学情况抽检制度和经营行为考核记分制度,抓好培训结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质量,杜绝买卖结业证和从业资格证行为。

  2.在整顿规范期间,被责令限期整改和取消经营资格的培训单位;对年审不合格或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整改的培训单位;对不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培训范围和培训能力招生的培训单位,公安部门不受理其考试发证。

  3.公安部门要严格确认考试申请人资格,做到不见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不受理;不见培训单位约考单不受理;不见学员培训结业证书不受理;所提供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不受理。

  4.交通、公安部门要建立相互通报制度。

  一是交通部门要把培训单位的年审情况和日常性监管中出现的不合格或违法违规培训单位及时通报给公安部门,以便公安部门掌握驾校情况,做好不受理或受理考试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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