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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7]1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精神,深入实施《福建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纲要》和《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省政府决定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主体功能区规划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的重要载体,也是协调各类空间规划的重要手段,涉及各地自然条件、资源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涉及全省人口分布、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涉及我省区域协调发展布局等,需要各有关方面广泛参与,深入研究,科学论证,民主决策。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战略部署,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省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土地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按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的有关要求进行科学合理划分,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以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按主体功能区对全省国土空间发展方向和要求进行定位,是在区域发展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五个统筹”的重大举措,也是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保证,有利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全省主体功能区划分的具体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分析国土空间,提出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基本思路,编制完成《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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