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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的通知


  两部门要协调配合,对同一车辆既超限又超载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处理;在非检测站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也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处理。不得对同一车辆的同一违法行为分别予以处罚,经当事人出具相应的处罚单据后,另一部门不得再进行处罚。

  五、对于车辆第一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但交通主管部门应在车主车辆营运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对“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的车辆,按照公安交警部门的规定在车主车辆营运证的附页上加盖蓝色“限20日内恢复标准吨位”告知章,并注明告知日期。告知车主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恢复车辆原型和标准吨位,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应按照七部委《实施方案》规定的标准予以处罚,对于超限超载违章3次以上(含3次)的车辆和驾驶人员,交通主管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公安交警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扣留至违法状态消除,并对车主及驾驶人员做出相关处罚。

  在超限检测站点以外,公安交警部门执勤中发现“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的超限超载车辆,一律引导至交通部门超限检测站卸货场卸货,并在行驶证副本加盖蓝色“限20日内恢复标准吨位“告知章”,并注明告知日期。对不超限超载的“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亦应加盖告知章,对发现在规定期限内未恢复标准吨位的,再次加盖告知章,对告知超过2次(含2次)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扣留机动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予以相应处罚。

  六、在联合“治超”过程中,公安交警部门要对逃检绕行的超限超载车辆予以制止,严禁车辆行驶农村公路。对超限超载车辆不听劝阻恶意绕行或强行行驶农村公路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无故停车堵路、躲避检查的超限超载车辆,应责令其进站检查,对拒不执行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共同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交通主管部门在养路费稽征站、运输管理部门在货运集散地检查相关证件,一经发现“黑车”、“假军车”情况,应立即告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及时查处。公安交警部门在治安堵截卡点对过往的“黑车”、“假军车”严格检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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