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还应共同组织联合宣传,以形成合力“治超”的强大社会舆论氛围。
二、集中整治期间,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在省政府批准交通部门设立的超限超载运输检测站点,共同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24小时检测和治理。检测站点区内的治理工作以交通部门为主,每站配备路政执法人员12至15人。公安交警部门在检测站要配备8名以上警力(其中一至两名刑侦和治安人员),负责强制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卸货场地,由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卸载。省政府批准交通部门设立的检测站点以外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以公安交警为主,交通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距检测站较近的超限超载车辆,公安交警部门要将其引导至检测站进行检测,确认超限超载后处理,交通部门按规定组织卸载,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公安交警部门需配备流动式检测仪对距检测站较远,不能引导至检测站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经确认超限超载后予以处理,严禁以目测或者凭经验确认车辆超限超载。同时,要维护超限检测站正常的工作秩序,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共同处理变相抗法、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交通、公安两部门对“治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性事件,要分别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联合予以应对。突发事件出现时公安部门要及时赶赴现场,并做好现场秩序的维护工作;交通主管部门也要积极予以配合,造成严重堵车现象时,要指定绕行路线或便道,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当在检测站发生暴力抗法及其它影响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事件、发生规模较大车辆滞留或较严重阻碍交通的车辆滞留事件、发生其它严重影响检测站正常工作秩序或影响执法人员正常执法的事件时,在场的交警有能力处理时,可边处理问题边向辖区内治超领导小组报告,处理中有意外情况或事态较大、在场警力难以控制时,要立即向辖区内公安指挥中心和治超领导小组汇报,公安指挥中心和治超领导小组接此报告后,要亲自到现场组织、指挥,并立即向上一级治超小组汇报情况,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事件的处置工作。必要时,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
四、在共同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处罚标准过程中,按各自职责对七部委《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六种情形进行检测、卸载和处罚。其中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车辆,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对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