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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交公联[2004]97号)


各市、州交通局,公安局:
  按照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车辆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公路损害和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省交通厅和省公安厅结合我省实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具体实施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附件: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协作,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意见

  根据七部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保证我省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顺利实施,交通厅、公安厅作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重要职能部门,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依法行政、确保畅通”的原则,就两部门相关职能协调配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治理超限超载的宣传工作。按照七部委文件统一口径,形式多样,家喻户晓的要求,通过组织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编辑工作简报,出动宣传车,在公路挡墙及公路附属设施上刷写标语等方式,对“治超”的目的、意义、原则等问题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内一些重要的煤、电、建筑材料等厂矿、生产企业和大型运输企业及车辆进行登记造册。同时,还要开展走访宣传,广泛征求车主、货主和驾驶员对治超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召开座谈会宣传有关治理政策,帮助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做好超限超载的源头治理工作,严禁超限超载车辆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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