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交建管[2004]118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交通部印发的《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4〕16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尽量减少公路用地,切实保护耕地。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若干意见》,在加快交通建设的同时,严格按照交通部提出的26条严格保护耕地的意见执行。
二、严格按照《若干意见》认真做好可研、设计和工程实施,有效地使用土地。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要避免重复建设,尽量避让基本农田和经济作物区,不得为追求政绩工程或形象工程而提高建设标准;设计中设计人员要创新设计理念、提高设计水平,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田,不符合《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或不合理大量占用农田的项目不予通过设计审查;应将耕地保护的有关条款列入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在组织工程实施中,应严格按照设计使用土地,不得任意变更和扩大使用面积,交工验收时,应对土地利用和恢复情况进行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