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濮阳市2007年度农业水费征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濮政〔2007〕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濮阳市水利局制定的《濮阳市2007年度农业水费征缴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濮阳市2007 年度农业水费征缴工作意见
(濮阳市水利局 2007年6月)
为切实做好农业水费征缴工作,确保我市2007 年度农业水费及时征收到位,促进引黄灌溉补源事业的良性发展,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农业水费征缴依据和标准
按照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水利厅豫价费字〔1997〕第91 号《关于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经市农监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
(一)农业用水水费:按用水量计收的,粮食作物每立方米收费4 分;按基本水费加用水量计收的,基本水费以灌区有效面积计算,每亩每年收费4.5 元,另加收实际用水量水费,每立方米收费2.6 分。
市管三条濮清南引黄灌溉补源工程,自总干渠进入各受益县(区)渠首闸为计量点,按水量计收水费。
(二)乡(镇)、村水利工程群管组织收取的斗农渠管理费,原则上由乡(镇)水利站按上述水费的20%计收。专款用于斗农渠的维修管理费用支出。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加收其他费用。
(三)沉沙池占地补偿收费标准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引黄灌区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豫政〔1989〕127 号)文规定进行,沉沙费征收标准为:受益区内每年每亩征收6 公斤小麦,按我市年均市场价折价征缴,专项用于沉沙池区群众生活补助费用。
二、农业水费征缴任务及完成时间
1.市管工程2007 年度水费征缴任务
(1) 2007 年度水量水费。2006 年4 月1 日至2007 年3 月31 日,市引黄工程管理处累计引水24319.47 万立方米,应计收水量水费 972.779 万元,其中返还有关县(区)323.449 万元。
(2) 2007 年度沉沙池区群众生活补助及维护费用。参照今年小麦市场价,每公斤小麦折价1.44 元,濮清南引黄灌溉补源工程受益区共应支付沉沙池区群众补偿和沉沙池维护费用 341.527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