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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公路工程外业勘测成果验收工作要求(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公路工程外业勘测成果验收工作要求(试行)》的通知
(吉交发〔2004〕1号)


省公路管理局、各市(州)交通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设计中的外业勘测工作,提高我省公路工程设计质量,省交通厅根据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我省多年来公路工程勘测设计工作的经验,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公路工程外业勘测验收工作要求》(试行),现发给你们,要求在我省公路工程设计的外业勘测成果验收工作中遵照执行。

  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完善的意见及时函告省交通厅建设管理处。

  附件: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外业勘测成果验收工作要求(试行)

  二OO四年一月七日

  附件:
  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外业勘测成果验收工作要求(试行)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外业勘测工作,提高我省公路工程外业勘测工作质量,为设计提供充分、准确的基础资料,特制定本工作要求。

  二、公路设计项目在外业勘测结束后,应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外业勘测成果进行验收,项目的外业勘测成果须验收通过后方可开展设计工作。

  三、各项目的设计工作承担单位,在设计项目外业勘测结束后,应首先按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外业勘测需完成技术资料及工作深度的基本要求》、《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外业勘测需完成技术资料及工作深度的基本要求》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由设计单位按要求填报《外业勘测成果清单》,报项目的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外业验收。

  四、项目的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在初步审核认为外业勘测成果基本齐全,满足规范要求的深度后,即可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外业勘测成果验收。

  五、外业勘测成果验收要求所提供的记录均应为外业现场工作获得的原始记录和经过简单整理的初步报告,记录应清晰、准确、签署完备;所提供的图表可为草图、底图、底稿;分离立交、天桥、通道的桥梁及路线分别按对应规模和标准的桥梁和路线的技术要求进行;所提供的设计单位外委勘测资料应经过委托单位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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