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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吉交建管[2004]2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5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法人要加强领导,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按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抓好落实工作。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开工报告的审查制度,建设项目工程投资必须落实80%以上才能开工建设,否则不予开工,从源头上杜绝项目法人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资问题。

  三、各建设项目法人要加强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与施工现场所有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条件、工作内容、工资标准及发放时间,以维护公路建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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