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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宣传贯彻《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关于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对地方性法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无权设置的行政许可事项,应提出取消的建议;依照《行政许可法》可以设置行政许可的事项,但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规定不明确的,应提出修改的建议。对省政府规章,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不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应提出取消建议;对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设置,行政管理又确实需要而其上位法又没有作出规定的,要尽快向厅里提出立法建议。对依据国家部委规章和国家其他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暂时予以保留,待其依据的国家的行政许可项目清理后,再相应保留或取消。今后省厅及各级交通部门一律不得违法设立行政许可项目。

  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对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进行清理。凡是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交通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要予以纠正;交通部门自行委托其他企事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取消委托。

  四、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方便

  《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一系列行政许可实施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各部门要结合交通行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机制,加强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工作制度建设,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的条件、时限、程序等进行相应修改,研究加强事后监管的有效措施,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进省政府政务大厅项目流程,建立与其通畅高效、运转协调的运行机制,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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