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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濮阳市水利局濮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妥善安置分流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1.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管单位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广开渠道,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支持和鼓励分流人员开展多种经营,特别是旅游、水产养殖、农林畜产、建筑施工以及渠系维修养护等具有行业和自身优势的项目。利用水利工程及其保护区域内的水土资源开展生产经营的企业,要优先安排水管单位分流人员。在清理水管单位现有经营性项目的基础上,要把部分经营性项目的剥离与分流人员的安置结合起来。水管体制改革前在编正式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 年(含5 年),或在水管单位工作年限满30 年的可申请提前退休,按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养老金。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增加1 个档次的职务工资。
  2.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各类水管单位均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已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单位,要及时做好各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工作。在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保留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仍维持现行养老制度。有条件的水管单位要为职工建立各类补充保险。
  转制为企业的水管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 号)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各地要做好转制前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工作,落实好改制前工伤职工的伤残待遇。水管单位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流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八)税收扶持政策
  在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为安置水管单位分流人员而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的,经税务部门核准,执行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九)完善新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新建水利工程要全面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管理设施不健全的工程不予验收。
  (十)改革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要明晰所有权,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因地制宜,采用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和运行管理机制。
  (十一)加强水利工程的环境与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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