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定岗。实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与维修养护分离(以下简称“管养分离”)后的维修养护人员、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中从事经营性资产运营和其他经营活动的人员,不再核定编制。
(三)全面推进水管单位改革,严格资产管理
1.根据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类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根据不同类别水管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推进人事、劳动、工资等内部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各种内部激励机制。
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要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人〔2002〕59 号)等有关规定,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各水管单位功能和职责,科学界定单位职能。
通过严格的定岗、定编,坚决压缩和分流超编人员,严格控制事业人员编制。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上,大胆创新,主动探索,着力改革和建立各种内部激励机制。破除干部职务终身制和固定用工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全面实行聘用制度,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并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制度。单位负责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通过竞争方式选拔聘任,定期考评,实行优胜劣汰。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同时结合单位实际,鼓励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灵活多样的分配机制,把职工收入与管理责任和绩效紧密结合起来,搞活内部分配。
定性为企业的水管单位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企业负责人由企业董事会或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聘任,并签定聘用合同。其他职工由水管单位择优聘用,企业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依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工资分配上,要积极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职责,以岗定薪,合理拉开各类人员收入差距。
要努力探索多样化的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对于新建工程,应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