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客运站的责任:负责源头运输安全生产监督,落实管理制度和措施;按照营运客车的载客定额发售车票和检票;做好“三品”检查工作;对进站客车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例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五)从业人员的责任:遵守交通规则和各项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开超员、超载、超速车,不酒后驾车,不开带病车;做好行车中的车辆检查;不在站外发车和揽客上车;不检超员票,不售超员票;履行化学危险品押运员的职责。
第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未履行运输安全生产监督职责造成后果的,作如下处理:
(一)取消当年交通文明市、县的评比资格。
(二)建议当地政府追究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建议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处(科)长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具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履行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作如下处理:
(一)取消当年文明单位评比资格、省运管局不予经费补贴。
(二)建议当地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运管处(所)长警告处分;给予分管处(所)长行政记过处分。
(三)建议当地运管处(所)给予经营资质把关不严、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规定发证、从业人员不具备资格发放从业资格证、源头管理失职、渎职的科长(运管驻站办公室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具体管理人员调离执法单位,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发生重大事故的,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
(二)同时取消企业新增运输经营权投标资格二年、取消该班次经营权、取消当年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三)同时建议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视事故情节,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交通部门直属运输企业)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被刑事处罚或撤职的,不得再担任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对非交通部门直属企业建议其主管部门参照交通部门企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