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照《总体规划》完善各项专项规划,扩大详细规划覆盖率。政府要加大规划编制资金投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人防、消防、防灾、公共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做好工业园区、市场建设、文化教育、体育设施等布局规划,完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抓紧编制各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搞好城市中心区、出入口、滨水地段的城市设计。
(四)尽快开展城中村的建设改造工作。市政府近期将要出台有关城中村改造的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作为城市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华龙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尽快筛选试点村,结合《总体规划》的实施,抓紧进行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以切实维护城中村居民的切身利益和推动城市健康发展。
(五)做好县城和镇、村规划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 号)要求,组织开展好县城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按照各自功能定位,高标准规划建设县城;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抓紧完善小城镇及新农村布局规划,争取在2年时间内,完成全市各乡(镇)、行政村的规划编制工作。
(六)开展濮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市国土部门要积极开展濮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加强与《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为实现《总体规划》提供保障。
四、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总体规划》顺利实施
(一)要进一步理顺全市规划管理体制,加强全市规划集中统一管理。根据《
城市规划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 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 号)要求,“市一级规划的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设区城市的市辖区原则上不设区级规划管理机构,如确有必要,可由市级规划部门在市辖区设置派出机构。规划管理机构不健全,不能有效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的应当尽快整改。”结合我市实际,应逐步理顺市、区、县及各乡(镇)的规划管理体制,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应统一到市级规划管理部门。
(二)要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加强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工作,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实现城市的科学治理。建立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监察机关要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建立联动工作机制,重点对下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调整和修编规划以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建立城市规划的社会公示制度,发挥规划展览馆的公示、展示等功能,城市的各类规划一经批准,除保密内容外必须立即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要逐步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的公开查询制度,规划审批方案定期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城市规划审批事项可以进行查询,及时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的投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