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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濮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濮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第二十七条 封存户内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或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把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合同的条款之一,并定期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报告。
  第三十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职工可登陆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www.pygjj.com)或拨打自助电话(16888555)查询本人缴存情况。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有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鼓励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月缴存额的基数按照月平均务工收入或缴存入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的缴存凭证。
  第三十七条 管理中心所辖分中心、县(区)管理部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向,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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