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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关于下发《吉林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关于下发《吉林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试行)》的通知
(吉公养管[2004]11号)


各市、州公路管理处:
  现将《吉林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试行)》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吉林省公路管理局。

  附件:吉林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试行)

  二OO四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吉林省公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维修作业人员、设备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车辆通行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一级及以下等级公路在开放交通条件下的养护维修作业,其它情况的养护维修作业可参照应用。

  第三条 实施养护维修作业的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并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参加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有特殊要求的工种,应经专业培训获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操作。

  第五条 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一旦已经设置,在未完成作业之前不能随意撤除、改变设置位置、扩大或缩小作业区范围。必须用清楚和确定的方法引导车辆驾驶员以及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区域,所有的安全设施要处于清晰可见和良好的状态,确保养护维修作业区安全控制的有效性。

  第六条 公路养护维修的安全作业,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交通行业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

第一节 公路养护作业

  第七条 从事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具有反光功能的桔黄色安全标志服。

  第八条 公路路面养护按作业区交通控制要求设置相关的渠化设施和标志。夜间养护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并设置警示灯光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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