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文件精神,加强对表彰奖励活动的领导和指导工作,政府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管理表彰奖励工作的职能,坚持原则,规范程序,严格把关,认真做好表彰奖励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各级人事、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监督。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要讲求实效,注重节俭,真正起到总结经验、发扬成绩、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动工作的作用。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全市性评比表彰活动的,各级各部门有关领导应拒绝参加,新闻单位不得宣传报道,并及时向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反映。其表彰对象不得执行有关奖励政策、享受有关奖励待遇,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究。
(三)严格管理
1.严格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认真落实年度表彰计划,不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开展全市性系统、行业的评比表彰活动和单项业务工作评比表彰活动。
2.经批准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不得召开专门的表彰会议,必要时可与年度工作会议或部门专题会议结合进行表彰,也可通过文件、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通报表彰。
3.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比例评选。同一性质、同一项目的奖励,省级以上已经给予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市级以上已经给予奖励的,县(区)不再重复奖励。
(四)纪律要求
表彰奖励工作是《
公务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按规定、按制度、按程序办理。在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1.严重违反规定程序,未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
2.擅自扩大奖励范围,提高奖励待遇和奖励标准的。
3.在表彰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4.未经批准动用奖励经费、乱发奖金、实物或在表彰奖励活动中铺张浪费的。
5.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存在严重失职、渎职和借机谋取私利、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各级政府监察、人事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开展经常性的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濮政文〔2006〕92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使表彰奖励活动在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