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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
(濮政办〔200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表彰奖励综合管理工作的通知》(濮政文〔2006〕92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我市表彰奖励综合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纳入了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表彰奖励的激励效应逐步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表彰次数、设立奖项过多,表彰范围过大,不按规定程序报批,随意提高规格等问题,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原则、提高质量
  表彰奖励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推进工作为目的,以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为着力点,全面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调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推进濮阳又好又快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此,表彰奖励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代表性、先进性的原则。评选表彰先进,要以政治表现、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要有突出的事迹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全市或本地本系统堪称典范和楷模。
  (二)坚持按比例、分层次、优中选优的原则,重点在基层单位和长期在一线岗位工作的人员中评比。
  (三)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重在精神鼓励。
  (四)坚持实事求是、综合管理的原则,坚决制止过多过滥的现象,不搞上下对口,不搞横向攀比,不搞层层仿照。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
  按照《通知》要求,表彰奖励活动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受理和承办。在整个表彰奖励活动中,要严格规范表彰奖励审批程序,坚持一个部门受理和承办,即政府人事部门;一枝笔审批,即凡属政府表彰的由市长签批,市长外出时由常务副市长签批;与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由提出表彰部门和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表彰奖励事项,提前与人事部门沟通,由人事部门提交议题、进行汇报,对主办单位自己提出的表彰奖励议题,人事部门不予受理。
  根据《通知》规定,表彰奖励活动按计划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表彰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报市政府领导同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实施。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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